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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12-15 16:27:26

来源:肇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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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区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肇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肇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5日

 

 

肇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和应对能力,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预警防控环境空气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降低危害程度,减轻空气污染对广大人民群众健康的影响,维护我市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绥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肇东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强化管理;科学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肇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协调、部门联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决策、部署和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1.组成人员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各乡镇(办事处)、各区办事处。

2.指挥部主要职责

根据大气污染事态发展情况,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大气重污染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各乡镇(办事处)开展大气重污染处置工作;向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协调解决处置中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气象局局长和市生态环境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

(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指挥、调度、协调、督查、指导有关单位大气污染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会议组织、传达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空气重污染新闻发布工作;组织专家组等对大气重污染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应急措施,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

(三)应急工作组

1.预警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共同负责全市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负责制定大气重污染预警、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

2.污染控制组

1)工业源控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住建局共同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2)移动源控制组:由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巡查整治冒黑烟车辆,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检查控制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

3)施工源控制组:由市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共同负责组织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4)市容环境控制组:由市城市环境服务中心、执法局负责督促检查各环卫单位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实施物料渣土垃圾等运输车监管,及道路遗撒、市区内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污染源执法检查。

5)传染控制组:由市卫健局、教育局共同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做好传染源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全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3.宣传报道组

由市经济信息中心、广播电视台、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卫健局、教育局共同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和记者以及组织社会信息发布和大气重污染新闻报道;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和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的宣传。

4.专家组

专家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卫生防护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参与预测分析和应急处置,为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成员单位职责

市督查室:接到指挥部发布的预警后,负责组成督导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协调各成员单位等应对工作。

市委宣传部(新闻办)、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协调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和舆论引导、监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综合工作,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全市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会同市气象局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控制大气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确定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对重点排污企业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执法检查。

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实施天气预报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负责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城市雾霾天气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警信息。具备人工增雨(雪)气象条件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市工信局:负责督导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减停产措施。负责对工业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产能、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教育局:指导和监督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乃至停课等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严禁秸秆焚烧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市公安局:保障预警应急期间的社会稳定,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查处上路行驶的未检验、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

市住建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方案,督促各环卫单位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等措施,指导检查建筑工地、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围挡、冲洗、硬化、覆盖、喷淋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及临时停工情况。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政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对物料、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覆盖管理,查处道路遗撒、市区内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

市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应急处置、有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物资的储备;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市应急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查。

市卫健局:负责防疫和组织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宣传防病知识和救助常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工作;避免营运车辆出现“冒黑烟”现象;配合市公安局做好禁行和限行工作;负责公路及交通施工工地扬尘治理。

专家组:由市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组建空气重污染专家组,为应对空气重污染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提供保障。

大气污染源企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大气污染控制和防治工作,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大气重污染各项应急指令。

各乡镇、各区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三、预警分级及发布

(一)监测与会商

1.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等工作,为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和预警发布提供依据。

2.预报

预测预报组依托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系统所推送的信息,并充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重污染天气发生后,要密切跟踪空气污染变化趋势,加密分析研判频次,及时报告预测预报结果。

3.会商

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市气象局预测到未来3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通报,由市生态环境局发起会商,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预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交至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1次,专家组参与会商。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按照《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有关规定,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我市重污染天气划分3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2.预警发布与解除

1)发布时间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应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

2)发布程序及方式

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组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根据现状分析、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及时制作《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出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建议,经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将预警通知发送至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黄色、橙色预警的发布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红色预警的发布由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

3)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当监测预报组预测或监测环境空气质量不符合已发布的预警等级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黄色预警不含降级),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以保持响应措施的稳定。

4)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AQI≤150),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数据及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分区域逐步解除或全部解除预警。

3.预警措施

1)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2)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应急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

4)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5)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4.区域应急联动

收到省、绥化市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预警启动信息时,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根据AQI预测结果发布预警时,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实施方案中设定的应急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发布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机动车限行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为重污染天气预警通告发布后12小时。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教育部门的具体通知执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并进行督导检查。

(三)应急响应措施

应级响应时,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稳定达标排放,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②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④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⑤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列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

②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③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供热。

④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1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⑤提升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⑥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⑦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每日6时至20时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市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

⑧提升对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的查处力度;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

⑨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2.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运动或者作业的人群需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③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④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④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列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

②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③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供热。

④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⑤提升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⑥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⑦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天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市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

⑧提升对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的查处力度;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

⑨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延长1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⑩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3.Ⅰ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运动或者作业的人群需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②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必要时停课。

③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④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④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列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

②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③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供热。

④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3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⑤提升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⑥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2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⑦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天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市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按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本市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

⑧提升对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的查处力度;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

⑨增加白天公交运力,早晨提前1小时发车,夜间延长1小时收车。

⑩城市建成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使用非道路工程机械。

?在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信息公开

宣传部门统一组织发布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报刊等各类媒体,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市生态环境局向社会实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市气象局向社会及时公布气象条件变化情况。

(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反馈与监督

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5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遇重大紧急事项随时报告。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事业部门或单位,应于当日15时前书面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

举报受理部门要加强值班,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被举报的违规工地、企业、车辆等进行严厉查处。

(六)应急终止

市应急指挥部下达预警解除指令后,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终止应急响应。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继续跟踪监测。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于应急终止次日11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处理情况。

五、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应急监测人员保障,市气象局负责气象预测预报人员保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专家保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医护应急人员保障。

(二)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与市气象局联合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建立空气重污染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做好空气重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测预警的准确度。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各级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四)技术保障

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经费保障

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由市政府通过预备费等渠道解决。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要制订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大气重污染的技能,增强协同处置能力。

本预案至少每三年组织一次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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